免费配资 光大银行11宗违规被罚没1879万 违反账户管理规定等
发布日期:2025-02-12 21:56 点击次数:176中国经济网北京2月6日讯 中国人民银行网站1月27日披露的银罚决字【2024】31-43号显示免费配资,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“光大银行”,601818.SH)存在以下违法行为:1.违反账户管理规定;2.违反清算管理规定;3.违反反假货币业务管理规定;4.违反人民币流通管理规定;5.占压财政存款或者资金;6.违反国库科目设置和使用规定;7.违反信用信息采集、提供、查询及相关管理规定;8.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;9.未按规定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;10.未按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;11.与身份不明的客户进行交易。中国人民银行对其警告,并没收违法所得201.77033万元,罚款1677.06009万元。
经计算,光大银行合计被罚没1878.83万元。
同时,于某一(时任光大银行法律合规部副总经理兼反洗钱管理中心总经理)对光大银行以下违法行为负有责任:1.违反账户管理规定;2.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;3.未按规定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:4.未按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。中国人民银行对其警告,罚款18万元。
陈某薇(时任光大银行电子银行部云缴费事业中心高级业务总监)对光大银行以下违法行为负有责任:违反清算管理规定。中国人民银行对其警告,罚款5万元。
展开剩余63%曾某(时任光大银行北京分行电子银行部云缴费产品处副处长)对光大银行以下违法行为负有责任:违反清算管理规定。中国人民银行对其警告,罚款5万元。
蔡某杰(时任光大银行数字金融部联席总经理)对光大银行以下违法行为负有责任:违反信用信息采集、提供、查询及相关管理规定。中国人民银行对其罚款11.1万元。
魏某(时任光大银行信用卡中心审批部总经理)对光大银行以下违法行为负有责任:违反信用信息采集、提供、查询及相关管理规定。中国人民银行对其罚款15万元。
柴某军(时任光大银行信用卡中心副总经理)对光大银行以下违法行为负有责任:1.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;2.未按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。中国人民银行对其罚款4.5万元。
王某兵(时任光大银行公司业务部副总经理)对光大银行以下违法行为负有责任: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。中国人民银行对其罚款3.5万元。
张某宁(时任光大银行零售与财富管理部副总经理)对光大银行以下违法行为负有责任: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。中国人民银行对其罚款3.5万元。
王某林(时任光大银行数字金融部总经理)对光大银行以下违法行为负有责任:1.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;2.与身份不明的客户进行交易。中国人民银行对其罚款4.5万元。
郭某(时任光大银行零售与财富管理部副总经理)对光大银行以下违法行为负有责任: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。中国人民银行对其罚款1万元。
王某(时任光大银行信息科技部数据服务中心副总经理)对光大银行以下违法行为负有责任:未按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。中国人民银行对其罚款3.5万元。
苏某宇(时任光大银行运营管理部副总经理)对光大银行以下违法行为负有责任:与身份不明的客户进行交易。中国人民银行对其罚款1万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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